登記人關系可分成兩類:
**類是夫妻關系,即一男一女領結婚證;
另外一種對錯對錯,如朋友,父親,父親,爺爺奶奶,甚至是不相關的兩個人。在第二類中,我們細分了一個特定的情形:夫妻關系。
單獨作一個解釋:
就夫妻關系而言,登記一兩個人名字的區(qū)別取決于出資情形。
假如財產是由兩口子共同出資(包括兩口子各自的父母)。注冊一個人的名字和兩個人的名字沒有區(qū)別——都被視為兩口子共同財產。
房子由一方出資(包括其父母)。注冊一個人的名字和兩個人的名字在條件上是不同的——一方出資,注冊個人姓名,房子是個人財產;一方出資,登記兩人的名字或對方的姓名,房子是兩口子共同財產。此結論,也適用于一方父母將自己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情形。
對非夫妻關系而言,登記一一個人的名字和兩個人的名字有明顯的區(qū)別。
對于非兩口子關系人,基本結論:按照登記制度執(zhí)行——登記誰,房子歸誰。所以,在房子里寫一兩個人的名字是有根本區(qū)別的。
至于是否涉及到出資的問題,要區(qū)分出資性質而定——贈與,是“白給”;借款,是“債權債務”關系。
關于贈與能不能撤銷、債務怎么生效等問題,是另外一個話題,這里不贅述。
非夫妻關系人中,還有一類特殊關系人:情侶,需要單獨拿出來說明一下。
例如,雙方是男女朋友,在結婚之前,一方出資購房。
這時候,可能會有三種不同的登記方法:登記在出資人一個人名下、登記在雙方兩個人名下、登記在對方一個人名下。
那么,不同登記情形,有區(qū)別么?
若個人出資,登記在個人名下,則無疑問:房子是登記人個人。
但是,假如雙方的姓名被登記,甚至對方的姓名被登記,此時如何確定呢?
這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規(guī)定。在現實中,有兩種不同判例結果:
一種結果是,寫誰的姓名就是誰的。至于出資,是債務債權關系。
一種結果是,只要出資人沒有明確表示此房僅歸登記人個人,則房子是雙方共同財產。
從個人角度,傾向于第二種結果。但是,這種結果的認定,是二人走向婚姻的過程階段。萬一倆人未結婚、分手了怎么認定?現實中又有兩種不同的判例結果:
一種結果是,房子歸登記人,出資人的錢是債務——基本依據依然是“登記制度”。
一種結果是,房子是出資人的附條件贈與——以結婚為條件。結婚了,條件達成、房子無論登記對方還是雙方姓名,均是兩口子共同財產;條件未達成,贈與不生效,房子返還給出資人。
二、房產證寫一個人和兩個人有何利弊?
(1)好處: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,無論是婚前買房還是婚后買房,寫兩個人的名字,能夠合法的保障二人的權利。從兩口子的感情角度來說,寫兩個人的名字也有助于婚姻的穩(wěn)定。
(2)弊端:就目前的限購政策,假如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,尤其是在婚前所登記的兩個人的名字,再婚后想要購買第2套房屋就不是特別的劃算。
二套房首付款比例要高于首套房首付款比例,相應的利息也會增加,另外申辦過戶手續(xù)時的手續(xù)會比較麻煩,需要雙方都到場,而且雙方都同意的情形下才能進行買賣,假如買受人不同意,以后很容易發(fā)生經濟糾紛。
三、房產證怎么改名?
(1)通常情形下,房產證名字的變動主要分成直接加上、贈與、買賣。
(2)在婚姻存續(xù)期內加上另一半姓名能夠直接加上。假如在婚姻存續(xù)期內房子是兩口子共同財產,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作2人的共同財產。所以在婚姻期內,這類情形如需辦理房產證增名手續(xù),只需帶上結婚證、房屋兩證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核心“變更登記”窗口申辦就可以。
(3)非婚姻存續(xù)期內:非婚期內房產證更名,不可以直接加上另一半姓名,只有以贈與的方法改名。
(4)贈予:贈與范疇包括非婚姻存續(xù)期內和親戚朋友,即房產證上加子女、父母等親屬或朋友均能夠贈與方法進行。受贈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、贈與書和契證,到相關部門申辦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變動登記手續(xù)后,這種贈與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。
(5)買賣:除贈與外,房產證更名也可以以二手房買賣方法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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